法律

京东价格战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导读:2012年8月15号京东商城首席执行官刘强东通过微博引开了一场电商价格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价格战背后,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保持企业良性竞争。

  价格战胜负未分行业发展仍需良策

  至15日晚18时,这场战役仍在继续,苏宁、国美、京东纷纷表示要将价格战进行到底。这一仗谁胜谁负尚未可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两天对于电商来说是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且不说微博营销带来的线上消费,至少几大电商给网民成功植入了家电价格线上比线下优惠这一概念;像苏宁、国美这种线下的家电巨头,不少消费者也是在这两天才知晓可以从其网店进行购买;当当网虽然不是价格战的主角,但凭借李国庆的积极回应以及部分产品低廉的价格,也给网友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热闹的背后,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静下心来思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毕竟不是靠硬拼价格就能保证的,一味的叫嚣若不加控制,极有可能发展成荒唐的骂战,越是开放的商业环境越需要商家自觉的遵守竞争秩序和规则。就像苏宁电器表示的“我们对于非理性的竟争不予置评,我们致力于与各方共同打造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良性的价格竞争可以提升销售额、扩大影响力,但如果只认准这一条路,放弃了用户体验和有保障的服务支持,正常的比价发展成恶性竞争,不仅对电商行业发展不利,或许还会造成几败俱伤的悲惨局面。

  业内对电商价格战是否会影响到家电厂商的争论也一直没有间断过。虽然价格战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家电厂商库存成本过高、资金链紧张等问题,但对于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否有利无弊仍值得商榷。厂商的利润空间会被过低的价格所压缩,其直接后果就是出现由于资金不足造成的产品技术研发滞后以及在材料应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偷工减料。厂商应坚守住自己的价格底线,不要被电商牵着鼻子走。

  看上去,价格战最大的受益方就是消费者,但结合这两天网络上的讯息,似乎这一群体也没有特别满意。在这里要提醒消费者,置身于商家的混战之中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选择产品的时候不光要比对价格,还应将购买体验、售后服务综合在一起考虑。低价不一定能够买到真正的实惠,心明眼亮才能在商家硝烟弥漫的战场上寻得真宝。

  价格战是恶性竞争?

  目前,三家公司均未对部分商品售价未达承诺价格发表说明。不过,多数消费者和业内人士认为,三家公司承诺的价格很难兑现,而此次价格大战,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引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将对全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售价低于成本,京东、国美、苏宁的价格战就属于明显违法。

  上述家电销售企业人事称,如果按照三家公司的承诺,京东称价格“零毛利”,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而国美和苏宁均表示低于京东价格,意味着低于成本价销售;如果京东将价格降到低于国美苏宁10%的水平,同样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所以,这三家公司的价格大战都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

  商务部代表发言人称:

  记者问道:“从这三家电商的表态来看这似乎不是一场良性的竞争,同时京东宣称毛利率经营是否已经触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这场战争真的能够分出胜负的话,获胜的一方是否有可能成为一种垄断?同时有人提出这场价格战其实是一场炒作,商务部如何定义这场价格战?事态发展到什么样的一个程度,商务部才有可能出手干涉?”

  发言人回答称:“我们判断这场所谓的‘价格战’是否违法,是需要有法律法规做依据的。现在与降价促销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额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大家可以通过这几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几家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是需要由相关执法单位,比如说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来依法调查取证后方可作出判断的。”

  “商务部认为有关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开展销售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促进家用电器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平稳发展。”沈丹阳表示,不论采取何种促销手段,都应努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保护消费者和供货厂商的合法权益,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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