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时度假引纠纷度假公司被判返还定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分时度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绝对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解除度假公司与卢某夫妇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判令度假公司返还卢某夫妇5800元定金。

  卢某夫妇诉称,其于2008年年底通过推介会与绝对度假公司签订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在某国际公寓的20年度假权益,并支付定金5800元。据卢某夫妇称,绝对度假公司在推介会上称该公司有70多套公寓、3000多名会员,与世界上几百家加盟度假饭店形成联盟。但经了解,该公司在某国际公寓只有四、五套房屋。因担心绝对度假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卢某夫妇多次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卢某夫妇将绝对度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绝对度假公司在庭审中否认其对卢某夫妇进行了误导,并提供了该公司位于某国际公寓的5套房屋产权证,以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同时反诉要求卢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3万余元。

  一审败诉后,绝对度假公司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卢某夫妇与绝对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因分时度假经营形式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对购买者而言存在较大风险。且合同履行期限长达20年,绝对度假公司称其为某国际公寓部分度假权益的拥有人,卢某夫妇为避免履行风险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属正常合理之要求,绝对度假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项义务。本案中,绝对度假公司虽拥有某国际公寓5套房屋的产权,但当卢某提出履行能力异议时,该公司未向二人出示过权属证明。至卢某夫妇起诉时,双方签约已逾一年,由于该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丧失,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卢某夫妇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绝对度假公司对合同之无法继续履行负有责任,故应返还对方已支付的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