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资10万三年未成股东,一职工打官司讨回身份

  股东王某与其公司职工万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占公司5%的股权共计10万元转让给万某。三年后,万某发现,公司仅向他发了股权证,但一直未将他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情况载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未将其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情况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己明明出资10万元竟连个股东身份都没有,万般无奈之下,万某具状诉至法院。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股权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万某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情况载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将原告万某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情况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据了解,2004年6月25日,青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为王某、崔某、洪某,三人出资额分别为:王某60万元、崔某70万元、洪某7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崔某。同年12月18日,万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将王某占公司5%的股权共计10万元转让给万某,万某同意接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万某承担。万某履行了出资义务,该公司向万某出具了股权证,载明:持股人为万某,持股金额为10万元,持股比例为5%,股权证中加盖公司公章及董事长崔某签字。

  2006年,该公司在市北工商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公司登记中股东仍为崔某、洪某、王某,故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将原告万某载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对此,被告该公司辩称,万某确实出资10万元接受王某的股权转让,公司已将万某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申请过工商局变更,但因为股东之间有矛盾,没有变更。

  庭审中,经询问,崔某、王某、洪某均认可万某的出资事实,也承认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王某将5%的股权共计10万元转让给万某。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人转让股权,不购买出资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万某与原股东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其行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万某实缴出资后,该公司向万某出具了股权证,应当为万某办理相关股东变更手续。该公司称已将万某股东身份载入股东名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万某的出资情况及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万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法(2005修订)实施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参照适用公司法(200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