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任十年疯狂敛财一亿元

  本报记者栾吟之本报通讯员曹小航

  昨天,经普陀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市检察二分院提起公诉,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转制中贪污9700万元

  1998年4月,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集体资产实物出资2亿元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王妙兴任法定代表人。

  2005年9月至10月间,长征镇政府先后两次将该集团所有股权分别转让给4家公司及王妙兴个人,他个人拥有5%股权。在转制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王妙兴以划转误入款等名义,陆续从新长征集团及他控制的长征镇政府所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中划转9700万元款项,这笔款项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均未被列入评估资产,此后钱又被划入新长征集团开设在长征信用社的账外账户隐匿。

  直到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王妙兴才指示财务人员将这个账外账户及相关资产上交长征镇政府。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

  1998年11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怒江小区地块过程中,为该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并接受该公司贿赂款100万元。经检察机关查明,这笔款项被王妙兴用于他人公司注册以及他个人投资。

  2002年2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两家房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新长征花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再次分别为开发公司获得1000万元和600万元补偿款,之后共接收公司负责人贿赂款4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检察机关还查明,上海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某为承接长征镇相关土地开发项目,提议王妙兴等人入股该公司,并许诺按照王妙兴的入股本金金额给予等额干股。同年3月,顾某收到王妙兴委托他人转交的入股款40万元。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王妙兴先后收受顾某给予的红利136万元,并得到股本金返还款80万元以及贿赂款港币、人民币各10万元。

  侵占单位巨额财物

  王妙兴虽然缴纳了新长征集团转制后的个人受让股权款,但仍有178万余元未缴清。因此,他利用担任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授意财务人员从真北公司划款支付这178万余元。他虚构策划服务费,以支付开票税金并以支票套现的方式,从一家咨询公司套现后偿还给镇政府,还将7万多元余款留给自己花费。

  2001年8月,长征城乡公司在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俞赵宅项目时无偿获得800平方米、总价300余万元的商铺。王妙兴决定由新长征集团代长征城乡公司无偿接受该商铺,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入新长征集团财务账。2007年2月,王妙兴指示财务人员以支付新村路房产余款为由,从新长征集团开出金额为300余万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随后,他将支票交给朋友王某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

  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通过追赃及扣押方式,为国家顺利挽回1.1亿元损失。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