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高公司法水准,关键是突破三大瓶颈

  导读: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及其1999年12月25日的修订,对我国恢复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现代公司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司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伴随着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人们提出了许多应由公司法解决的问题,两者的结合,就成为现在公司法的问题点。

  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就公司法改革而言,不是对资源直接配置,而是弘扬公司法的自治精神,确认公司自治。面对公司自治与政府的关系,就像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一样。公司自治是决定性的,政府干预仅在必要时才实行,凡是公司自治能够解决的,政府则不能进行不当干预。我国公司法相对后进,需要通过全面改革提高其水准,而关键又在于突破公司法改革的瓶颈。

  (一)现行公司法从境外引进了不少好的公司法制度和公司法经验,但这些制度远没有消化,因而相关制度改革并未完成。

  (二)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态滞后于实践。如股份有限公司区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但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形态区分标准的混乱掩盖了公司不同组织形态的本质差异,或将本质无大差别的公司硬性区分为不同的公司。

  (三)存在法律制度空白。当今公司法还存在一些空白,公司的规则需求与供给仍存在差距。如在公司的发展中,企业集团的现象非常明显,上市公司的集团化尤为突出,但公司集团立法几乎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