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方人大有哪些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

  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届会议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