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