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二)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一)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托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在形式领取货物权力之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将货物由甲地运至乙地,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运输劳务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三)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凡是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特别强调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四)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有合同就交没有合同就不交,例如同样性质同样金额的两笔业务,一笔业务签了合同,另外一笔没签合同,则前一笔交印花税后一笔不交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税率0.5‰)货物运输合同是按运费发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发票,不包括出租车发票)金额来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而且按发票全额计算印花税,不扣除进项税部分。但是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扣除,例如一张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500,装卸费100,保险费50,则按500计算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