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五类情形不规范,将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近日,农业部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绿色食品的生长环境、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法规。明确了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能力、生产基地等作出要求。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绿色食品标志申请和核准的具体程序。

  此外,新管理办法拟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标志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终止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