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安全法》出台五年监管乱处罚轻,将进行修订

  据报道,2009年,某乳业“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它将中国消费者对食品业的信心几乎消磨殆尽。在这之后的短短几个月,《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五年时间,沧海桑田,国人的消费信心起起落落,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也历经诸多变革。今天(23日)起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这将是匆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通过以来,首次进入法律修改程序。法律将如何回应热点、因时而变?

  相比5年前,我国食品行业最大的变化是什么?答案也许是“管家”。根据2013年3月实施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改过去“九龙治水”的局面,而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分段监管仍是白纸黑字。现行《食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X:

  李X:法中明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法律的滞后被投射至现实,按照设计,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工商总局副局长马局长坦言,在地方层面,这一职能划转至今没有实现:

  马局长:去年6月之前,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管在工商。划转后,现在为止,全国如果大数来算的话,大致还有70%的县市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还在工商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教授表示,尽管距离《食品安全法》通过只有5年,但计划赶不上变化,现行法律已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机构改革”就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亟需考虑的问题。

  吴教授:修改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就是把咱们机构改革的成果在总则中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和定位。现在这个法还没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所长则补充,除了分清权责,修法过程更需消除监管的盲区。

  刘所长: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同时,还是应当消除监管的盲区,比方说,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广告里不能说涉及食品广告的工商部门就不管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执法部门之间要形成监管的合力。

  如果说有关体制、机构的条文是硬伤,法律的处罚力度则是其软肋。在此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时,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司长向中国之声强调的关键字就是,严。

  徐司长:总的来讲,是按照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在整个法律责任当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的很多条文当中和原来的条文比较,都提高了处罚的额度。

  这也成为学界一致的呼声。吴教授举例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民事处罚,但施行5年来,从未有人受到处罚,相关条款沦为空文。他对此提出修改建议:

  吴教授:对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太笼统,给他处罚太轻,没有行政处罚,只有民事制裁。我建议,只要代言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代言人,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广告代言费,处以罚款,并责令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一旦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了,那就和经营者一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无用武之地”也是修法前许多学者提到的尴尬。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主任呼吁,修法过程要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李主任:如果说要把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写进法律,一定要注意可操作性。很多地方都说建立了所谓的很大的奖励基金,甚至很多地方也出台了重要的文件,甚至是地方法规,但是真正的说接到消费者举报,或者说举报之后来领奖的很少,原因在哪里?一种可能是举报不畅,没有真正的反馈。还有一种是害怕行政机关透露信息,遭到有关的不良企业或者是商人的打击。有没有可能用独立第三方的制度,切断监管部门与举报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让举报人放心地举报?

  此外,针对当前民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如转基因标识管理等,刘所长建议,也在《食品安全法》中进行明确。

  刘所长:虽然我们在2001年就颁布了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行政法规,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措施规定的罚款过于低,导致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基本上没有遵守强制制度。我也建议建立强制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尊重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