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