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同的两种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还有6个月。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也不相同。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相较于中断而言较为客观,具体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更多是主观因素引起的,当有以下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不能超过20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