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山东省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因素主要有以下种: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
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