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认缴制注册资金的缴纳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缴纳

  各股东通过自己账户向公司账户转款,注明投资款就完成了实缴到位。

  2、垫资缴纳

  这个操作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垫资就意味着还要把钱拿出来,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几百万几千万,这么大的税务漏洞让税务很难做账,一不小心就会触及抽逃出资。

  3、固定资产入账的方式缴纳

  采用股东固定资产去实缴,比如房产、机器设备、土地、车辆等,等同于货币实缴。

  4、知识产权的形式

  注册资金有很大的区别,具体如下:

  1、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4、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