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附带民事的质证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若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也就是说经过审慎的考量之后,法官内心不存在合情合理的怀疑,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波持刀捅刺靖永、马振,致靖永死亡、马振重伤,但从现有证据分析,指控陈波持刀捅刺马振的证据并不充分,且有相反证据使得该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刑事附带民事质证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