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基金会法人有什么特点

  基金会法人有以下特点:

  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间成立的私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的机构,它完全是一种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一种私法人。

  2、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

  3、没有成员或会员。基金会并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

  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

  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

  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