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公证可以上户吗

  收养公证可以上户口

  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失踪等事由引起户口的变动时,由户主或者本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变更登记。

  2、根据民法典收养编的规定,收养关系确立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是迁移户口的,需要收养人带着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办理。

  3、根据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事实收养了无户口人员但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人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携带收养登记证及收养人的户口本到常住人口登记机关登记。

  4、根据民法典收养编的司法解释,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但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收养公证。公安机关核实并未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的,可携带事实收养公证书、居民户口本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变更登记。

  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的,可申报收养子女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迁移户口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凭民政机关颁发的收养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