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不必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7、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