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界定高利贷的标准

  高利贷对于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是需要偿还的,对于超过部分,无需偿还,即使还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返还,因为这种情况,放款方收取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高利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1、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