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告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哪些情形可裁定驳回起诉

  一、被告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哪些情形可裁定驳回起诉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第二、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