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和条件分别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和条件分别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5、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7、符合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

  根据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仲裁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1、收到申诉书后须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管辖和申诉时效规定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组成仲裁庭。

  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根据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