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员具体需要哪些条件

  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的条件仲裁案件的审理人员。仲裁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