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哪个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向哪个法院执行

  1、仲裁裁决书包括两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仲裁。无论哪种仲裁裁决书,选择执行法院时,第一要选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二,选择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支付令、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事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这些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就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劳动用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用工量迅猛增加,导致近年来,涉及劳动仲裁的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而,一直以来,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由哪级法院执行,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究其原因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理解有差异。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应由哪级法院执行,各地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劳动仲裁生效的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基层法院的,由基层法院执行。采取这种管辖方式的法院认为,现有法律对劳动仲裁案件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处理方式:劳动仲裁裁决案件,无论是仲裁裁决和调解生效案件,或是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一律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本人认同第二种处理方式。其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其性质、调整范围、处理程序都有所不同,故不能简单的参照《仲裁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2、为规范管理执行案件,也应当将劳动仲裁案件一律交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案件和仲裁调解案件,交由中级法院执行,而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又由基层法院执行,势必造成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其执行法院有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是基层法院,既不便法院管理,也缺乏法律的统一性。

  3、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已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该条确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部门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级别,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就应该依照民诉法的级别管辖规定处理,普通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生效案件和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而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就对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作了特别规定,他也只是针对仲裁案件,而不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据此,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对此应无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