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纠纷只有欠条可以仲裁吗

  一、劳动纠纷只有欠条可不可以仲裁

  法院查明,2004年6月,原告谢*伦到被告上海**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制冷设备的售后服务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签劳动合同。2005年3月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谢*伦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付谢*伦2004年度出差补贴款2.3万余元,并承诺在2005年第二季度还清。

  但是,直到2006年4月6日,被告公司仅支付谢*伦出差补贴款3530元。10月,谢*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出差补贴款1.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针对原告谢*伦的起诉,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谢*伦尚δ就诉争事项提起劳动仲裁,故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况且,本案已过仲裁时效,故原告谢*伦已丧失了胜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案中,被告公司欠付原告谢*伦出差补贴款并出具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由欠条作了明确的约定,故本案不需先行仲裁,亦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判决理念值得借鉴

  现行“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设立初衷,是通过仲裁解决大部分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则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从实践效果看,这种立法精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对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劳资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的不足也日渐显现。最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仲裁程序过于严格:案件无论繁简与否,都必须刻板地履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这一处理过程耗时费力,劳资双方及司法部门都不堪重负。

  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精神,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判决理念无疑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证据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

  1、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发生工伤时,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主张加班费发生争议,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