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破产后能否申请仲裁

  企业破产后能否申请仲裁

  企业申请破产后,如果有一些关于企业破产造成的纠纷没有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仲裁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叫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决定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主选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程序、审理方式、结案方式、裁决书写法等。

  第二、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法第八条);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不受“权、情、钱”的干扰(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仲裁的生效裁决,除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机关和任何个人都不得改变。

  第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查明纠纷原因,查明是非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确保仲裁公平、合理。

  第四、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既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制度,又是仲裁独有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高效率低成本的基本保障。

  第五、仲裁国际化原则。仲裁的立法、规则,裁决的承认、执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国际化、统一化。我国的涉外仲裁早巳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国内仲裁也随着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并将随着仲裁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