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进行哪些培训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仲裁员进行哪些培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八条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一)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三)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