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先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

  (二)写明具体申请的事项是什么。

  (三)写明申请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写明为什么对此案的管辖存在异议,异议的依据。

  (四)写明此异议是向哪个法院申请的、申请年月。

  (五)最后申请人确认签字。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