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信用评价的基本特点有:

  1、独立性。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用评价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立的评价机构独立地进行。

  2、市场性。各类企业和各种证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和使用的。

  3、系统性。信用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

  4、合法性。信用评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5、可靠性。信用评价的结论或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有理有据,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经得起检验。

  6、公正性。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是信用评价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7、咨询性。信用评价评定的信用等级。

  8、负责性。信用评价是一种中介服务工作,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

  9、公用性。信用评价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10、时效性。信用水平的评论结论,作为一种信息,是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

  1、企业信用评价。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交通、建筑、房地产、旅游等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信用评价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的信用评价。

  2、证券信用评价。包括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优先股、基金、各种商业票据等的信用评价。目前主要是债券信用评价,在中国已经形成制度,国家已有明文规定,企业发行债券要向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等级。

  3、国家主权信用评价。国际上流行国家主权评级,体现一国偿债意愿和能力,主权评级内容很广,除了要对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对外贸易、国际收支情况。

  4、其他信用评价如项目信用评价,即对其一特定项目进行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