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选不好仲裁机构有什么风险

  选不好仲裁机构有什么风险

  1、没有选定仲裁机构。例如仲裁协议中只写明“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仲裁协议中却没有指明具体是哪个仲裁委员会。

  2、错误地填写了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如“在发生纠纷时,交由北京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交由海淀区商业仲裁委员会裁决”。

  3、在机构的选择上产生逻辑上的错误,如“发生纠纷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应当了解,在发生纠纷时,只能选取一种方式来解决,提请仲裁和到法院诉讼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当事人会面临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当事人需另行签订仲裁协议或寻求其他合同救济途径的结果。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最好向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拟定措辞准确、表达清楚的仲裁协议,如不能向律师咨询,也最好能够对我国的《仲裁法》或者需要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条例进行了解,以免发生此类仲裁机构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相关知识: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怎么办

  仲裁协议约定可以向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且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委员会应确定为《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前两款情形,当事人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的,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