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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法律快车提醒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破坏环境罪量刑标准是:

  1、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破坏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