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条件
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条件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条件是:房东要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租人未通知或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