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委托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口头委托合同具有的特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口头委托代签的合同经合同当事人认可的有效。除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具体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的效力。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