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1、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2、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设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4、施工图纸会审后,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纠正;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建成,监理单位已批准并交底;

  6、施工图预算已编制审批,工程合同已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