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洗染服务业管理,规范洗染服务业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洗染消费争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染服务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洗染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服务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指洗染服务业包括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服务项目需要的场所、设备、用品和技术。经营者设立的专门用于受理业务的店堂,应当设有收付衣物分立的专用柜台。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受理投诉单位和电话等。

  第五条经营者承接洗染业务时,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经营者接受衣物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饰物是否齐全、衣物的破损情况、脏净程度等。

  (二)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保管责任,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经消费者认可。

  (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标准允许范围)等洗涤(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接受衣物。

  (四)实不易洗染的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

  第七条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实行一式三联,内容包括:

  衣物名称、品牌、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去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服务单据由各市洗染行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经营者对于价格超过1500元的高档衣物,可实

  行保价精洗。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价精洗(染)约定,保价精洗(染)费不超过约定服装价格的百分之五。消费者在服务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经营者在洗涤衣物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志,并按照衣物的质地、颜色深浅、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

  (二)不明示服务项目、价目表、随意要价;

  (三)以“水洗”冒充“干洗”;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

  (五)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衣物洗染应达到洗染质量标准,并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一)不同质地的衣物经过水洗(约定情况除外)应当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窜色、不搭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漂洗后的衣物干净、整洁、柔软、无异味。

  (二)不同质地的衣物经过干洗(约定情况除外)应该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窜色、不搭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

  (三)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后(约定情况除外),应达到不变形、皮质柔软、色泽均匀、着色牢固、毛感松软、有弹性,洁净无异味。

  (四)经熨烫的服装平整、挺括、不变形、不漏熨、无死褶、无烫痕,线条明快、整洁美观,熨烫效果有持久性。

  (五)经染色的衣物应当确保质地不受损、保证染色牢度,不花不绺,颜色达到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皮革制品上色上浆喷刷均匀,色泽一致,牢度好,皮质无损,夹里不搭色,外观整洁。

  (六)衣物织补的部位与原衣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变化应当一致;复杂花纹衣物的仿织、密度和纹路的变化应大致相同。织补后应表面平整,无残丝、无毛翘,织补牢固,外观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