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

  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和立法界都没有定论,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时间、场所的关联性。

  2、共同过失说

  此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地说明数个加害人存在共同过失,才能有说服力地让其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3、责任混合说

  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