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即每个人的行为都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是相互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法律责任不同。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构成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