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观点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是目前尚未统一的定论,不过学界的通说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因为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应一概把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作为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既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观点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