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依照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案件被告不出庭后果为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严重的可能导致败诉。被告不出庭的,很有可能会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事实的真相,无法进行关键的举证和质证,容易导致败诉。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但是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拒不签收传票或者无法找到,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不出庭同样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