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有:

  1、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3、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若双方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根据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同时法院在判决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增强可操作性,以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探视权中止后恢复的条件:

  1、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2、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已经完全消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