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金与损失赔偿金能不能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