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审核的原则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凡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以上就是知识产权审核原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