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商标评审受理的条件如下:

  1、依法缴纳了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3、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评审申请类型有哪些

  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7、在先商标权力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8、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