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怎么做伤情鉴定

  一、交通事故怎么做伤情鉴定

  1、交通事故做伤情鉴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哪些情况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