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建房违建认定标准

  农村建房违建认定标准: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违建房政府可以拆除,但不能随意进行强拆,拆除违法建筑一定要经法定的程序,例如要发出违法建筑认证书、发出拆除通知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建房被强拆如程序合法,且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强拆决定,则没有赔偿。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