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的主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