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筹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

  5、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

  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制度;

  9、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提示: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