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违建认定程序错误的国家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家赔偿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即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后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政机关的拆除程序违法,满足了国家赔偿的第一个条件;但如果违建的性质认定没有问题,则该建筑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除过程也没有导致其他合法权益受损,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违法拆除行为导致了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比如房屋内的财产损失、院落中的机器设备等,就可以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