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1、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

  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组织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做法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规则,通过对具体行政做法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做法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2、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做法,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通常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3、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做法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做法应当是:

  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换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限定,越过职权,行使不隶属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无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做法,那么该具体行政做法就属违法。

  第三,作出具体行政做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者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是做法人做法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流程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做法未经法定流程或者不按照法定流程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律、法规限定了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提交手续、审查、准许等流程,而行政机关未经过或者不按照这些法定流程解决的,都隶属流程决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