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可以对哪些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