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